美国一如既往地坚持其有关已知/现有药物新形式的专利提案,要求药物专利需具备“显著特征”。这是将原有的知识产权最佳方案的“酒”——大药厂的万能药——放在了一个新瓶子里。
知识产权、卫生和贸易活动家早在2011年美国在《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协议》(TPP)中提出的知识产权章节首次泄露时就表达了不满。特别是8.1章节强调可授予专利的标准的表述。8.1章节实际上弱化了可授予专利的标准,包括要求对现有药物的新形式和新用途授予专利。它强调:
“各方明确:已知商品的任何新形式、用途或方法可获取专利,已知商品的新形式、用途或方法应符合可授予专利的标准,即使这样的发明没有导致该商品已知效力的提高。”
其他TPP的谈判者据报道称均反对美国的提案,未经证实的报道称美国已经放弃了新形式可被授予专利的要求。Wikileak最近披露了更多知识产权章节的立场,揭露美国并没有完全放弃新形式可被授予专利的要求,而是用新的表述将相同的要求隐藏起来。
美国新的提案强调:
“各方明确:(a)已知商品的任何新用途或方法可获取专利并且(b)当申请者提出的显著特征是基于发明是新的,涉及一项有创意的步骤并可用于工业应用时,一方不能纯粹因为该商品没有提高已知商品的功效而否认一项专利。”
美国两次提案的相同意思是TPP成员将不被允许通过提高功效来决定一项所谓的发明是否可被授予专利。这一条款是对印度《专利法修正案》3(d)章节的直接挑战,众所周知的是印度最高法院用该章节来否认诺华制药(Novartis)对格列卫(Glivec)的一项专利申请。3(d)章节已被用于其他反对程序和印度专利办公室不予对现存药物细微变化授予第二次专利的决定中,该变化没有证据表明在治疗人类疾病上显著提高了功效(不仅仅是根据稳定性等物理性质)。其他国家开始仿效印度的规定,如菲律宾,并且包括巴西和南非在内的重要的药物新兴市场也提出了类似的改革。
但在其他方面,新的8(1)章节关于商品需有“显著特征”的表述在语意上等同于早先有关“新形式”的版本。新提出的是一些区别于先前存在的东西。因此,印度3(d)章节中具体列明了许多不能授予专利的新形式,如“盐、酯类、醚类、多晶型物、代谢物、纯粹的形式、粒子大小、同分异构体、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复合物、已知物质的组合和其他衍生品”,但这些在美国的提案中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被授予专利。
知识产权在美国TPP提案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未消失。似乎被坚定地放弃的唯一专利要求是美国取缔授权前异议程序的立场。报道还称美国为越南、秘鲁、墨西哥和马来西亚有关其一些专利和数据的垄断需求提出了过渡期,但自由是暂时且局部的。
对现存药物的新形式授予专利——或者根据对显著特征的新表述——是导致常青化的脆弱的专利标准的本质——一种药物连续和循环被授予专利是为了延长垄断保护的期限。TPP的贸易伙伴应当继续反对美国这一提案,否则他们获取可负担得起的仿制药将严重受限。
(转自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自infojustice.or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