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四川资阳中院民三庭组织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专题学习讨论,结合省高院组织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会议精神,重点学习了知识产权审判司法理念与司法政策、审判实务与疑难问题研究、全省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主要内容,并针对我院知识产权案件大部分是商标侵权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条文的理解与适用提出要求。专题学习会由民三庭敬红庭长主持。
由于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她首先介绍了新商标法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更严厉打击恶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新的商标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明文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规定对“傍名牌”的行为明确了法律的惩处。二是让“驰名商标”回归于理性。新的商标法第十四条增加的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为了追逐标注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获得更大利润,曾有一些不法商家采取不法手段而获得“驰名商标”字样,一度也成为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弄虚作假热捧所谓“驰名商标”企业在该地方有多少多少家。该条文的实施,让人们更关注商品的本身,而不是商品的形式。三是对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采取更理性的保护。新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条,其中该条的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该条文的实施,对一些有影响的使用在先的商标未登记注册,即便被他人抢注商标,也允许未注册者继续使用。这样很好的打击了靠抢注商标而出卖商标的不法分子。四是严惩商标侵权。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商标侵权一直是行业的不安定因素,如果假冒劣质的产品被流入市场,对品牌来说是巨大的打击,但是商标侵权也是比较隐蔽的,这就给商标品牌方的打假造成困难。新的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赔偿上限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了到了现在的300万元。敬红庭长强调,在今后的商标案件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中,要结合这些新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商标案件审判的统一和权威。
关于著作权的保护,特别要注意正确理解著作权法所称“作品”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过去,有的同志对“作品”含义的理解有分歧,这次培训中,王艳芳老师用浅显易懂的方法给我们讲解了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是保护的思想表达,而不是保护思想。王老师并举出了一个案例,某市一个雕塑作品,有商家将该雕塑作品复制在邮票上发行,有商家将该雕塑作品复制在食品麻花的外包装上。复制在邮票上的雕塑作品,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因为邮票有收藏价值,是思想文化的传播,而复制在食品麻花的外包装上的雕塑作品不构成作者的著作权。王艳芳老师的讲解对帮助我们正确理解“作品”的含义、正确适用《著作权法》非常有意义。
通过这次学习与讨论,大家对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审判业务有了更高的认识,初步了解了上级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在实践中掌握知识产权审判尺度、法律适用,更好的加大知识产权的的保护力度。
(转自四川新闻网 唐晓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