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民营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十二五”期间,力争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2个百分点以上,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0%以上,对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保持65%以上。
二、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城
(一)降低准入门槛。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 4号)等文件政策,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减少行业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公平待遇原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更广领域,不断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比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扩大投资领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农田水利、体育旅游、电力通讯、国防科技、社会福利、商贸流通、金融服务等领域,鼓励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制定鼓励民间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优化民间投资结构。采取BT、BOT、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天府新区、“北改”工程等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三)清理前置审批。企业登记设立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不再实行前置审批。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一律取消。(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效能办)
(四)规范招标活动。认真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完善市场配置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企业登记住所、企业名称登记和企业集团登记等条件,支持个体、私营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六)放宽市场技术限制。民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期间,经检验机构批检合格的产品,允许标识“试制品”试产、试销;对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履行相关手续后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达到规定要求。(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四、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七)清理精简行政审批。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不断创新审批服务方式,加强代理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强化行政审批监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效能办、市政府政务中心)
(八)建立定期座谈会制度。建立健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积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工商联)
(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十)加强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商会服务中心功能,成立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建立民营经济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信息。(责任单位:市工商联)
(十一)完善维权投诉机制。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工商联)
(十二)加强运行统计监测。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动态(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十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民管企业在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扩大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五、进一步加大财税扶持
(十四)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3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融资促进、管理提升和奖励对地方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以后视财力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投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向民营企业倾料。2013年,市本级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10亿元,以后逐年提高总额和占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明确享受政策的条件和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进一步加强融资服务
(十七)支持新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金融仓储、典当行和创业投资机构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到二、三圈层产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对运营1年以上、业绩明显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十八)支持企业直接融资。筛选一批优质民营企业进入上市资源后备库,加快入库企业培育,视上市进展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品种,并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十九)支持拓宽触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单等对财产权益进行质押融资。鼓励发展融资租赁等融资创新并给予一定资金扶持。支持担保机构利用统借统还方式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二十)建立应急周转金。每年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对重点成长型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汇票、退税等应急周转服务。探索建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及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