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工商分局查处销售侵犯牛栏山等商标权白酒案
发布:2016-11-25 09:27:39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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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孙亚东于2016年元旦后,从石门市场购进了标有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商标的白酒,共计231瓶。截至2016年3月8日被北京市工商局顺义分局查获时止,这些白酒均未售出。
经牛栏山、五粮液、剑南春、国窖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未能取得上述商品的发票或者收据,也不能说明提供者。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23655.9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顺义工商分局没收了所有侵权白酒,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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