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旅商标异议案
发布:2017-04-05 09:34:49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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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延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432期《商标公告》上的第13676195号陕旅商标提出异议。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商标局对该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陕旅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0类“沙发、工作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第6505809号陕旅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观光旅游”等服务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观光旅游”等服务上的陕旅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同时,“陕旅”一词并非汉语固有词,其作为异议人陕西旅游集团公司的简称,经宣传使用已与异议人形成紧密联系。被异议陕旅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相同,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此外,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第9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陕旅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损害异议人利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裁定第13676195号陕旅商标不予注册。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将“陕旅”作为商号在先使用于与第20类“沙发、工作台”等商品相关的家具产品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商标局对异议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