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壹条龙餐饮锦芳小吃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发布:2017-04-19 10:12:02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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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0日,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依据消费者投诉对北京壹条龙清真餐饮有限公司锦芳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元宵节期间销售元宵时,存在设置最低消费门槛、不接受消费者拆分零售要求的行为。
当事人是一家专门为消费者提供中餐的服务型企业,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了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设置的最低消费门槛、不接受消费者拆分零售要求的声明,没有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形成了变相强制消费、对不接受其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的违法事实。
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不得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东城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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